自考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注意事项
一、申报学士学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6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如郑大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